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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23年07月14日 11:40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教育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培养的必要环节。教育实践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促进学生深入体验教学工作,形成良好的师德素质和职业认同,更好地理解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教师专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为加强对教育实践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教师教育学院院长为副组长,由教务处、财务处、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教学院长为成员的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师教育学院,统筹指导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性文件,建设与管理校级教育实践基地,审定学院教育实践工作计划和教育实践经费预决算,督促落实学院教育实践教学实施,协调处理教育实践中的相关事务,组织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总结与评优表彰。

教务处负责教育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财务处负责设立项目号统筹管理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及时下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经费使用的核算业务。

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附属中小学,为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学提供更多优质平台。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会同学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校医院负责处理教育实践中的医疗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教学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系主任、专业指导教师、教务办、学工办相关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教育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各项工作。

具体职责:制定学院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教学大纲、年度教育实践工作计划和教育实践经费预决算,全面指导、督促落实教育实践工作,建设与管理教育实践基地;联系教育实践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排教育实践日程,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文件,对师生进行思想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为师生购买意外保险;深入教育实践学校指导、检查教育实践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各类问题;组织对学生教育实践成绩的评定与审核,负责教育实践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审批,组织教育实践总结与经验交流、评优与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按实习学校成立教育实习队。每队设领队教师1人(由我校指导教师兼任),代表学校与实习学校接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领队1人,协助领队工作。每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由实习学生担任)。队以下根据需要可设教育实习小组,推选或指定正副组长各1人。以教育实习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团支部或小组。

第六条  按实习学校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由实习学校校领导担任组长,我校领队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定教师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实习学校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校教育实习队教育实习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贯穿本科教育培养的全过程,实行分散延续四年一贯制的教育实践模式,构建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教研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主要包括教育见习与研习、教育实习等实践环节。

第八条  教育见习与研习主要贯穿在大学一至三年级教学活动中,包括教育观察1周、名师访谈1周、专业调查1周和教学观摩1周,共4周计2个学分。

第九条  教育观察要求学生深入教学一线,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对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现象的考察、了解和分析,初步感知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认识教育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学生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小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8人,需提交2000字左右教育观察报告。

第十条  名师访谈要求学生深度访谈一位中小学、中等职业教师,调查了解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现象或存在的问题,感受名师人生追求和教师职业精神,提高学生沟通交流能力。学生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小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8人,需提交2000字左右名师访谈报告。

第十一条  专业调查要求学生深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做一次相关专业的调查,加深师范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学科思想、知识结构的感悟。学生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小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8人,需提交2000字左右专业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教学观摩要求师范生通过现场观摩或网络远程观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以及班会的组织与实施,掌握必备的教育知识与能力,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方法。教学观摩要求集中组织,观摩教学时数不得少于4节(班会不少于1次),评课次数不得少于2次,学生需提交教学观摩材料,包括个人听课与评课记录、班会实录及评价,教学观摩感悟等。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主要集中在大学三至四年级教学活动中,包括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3周,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相结合2周,实习学校课堂教学与教育调查8周,成绩评定与总结1周,共14周计8个学分。

第十四条  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包括书写能力(三笔字)、教学设计能力(教学设计)、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多媒体课件制作)和教学组织与实施能力(片段教学)四部分。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实行全员达标制,师范生必须四项技能全部考核合格达标后,方可参加后续教育实习。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具体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全员达标实施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  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是教育实习的重要环节。学院根据实习学校数量和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在指导老师组织下,集体研究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教案,进行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每人试教时数不得少于6节。试教结束后,需提交试教教案、试教实录、试教总结与反思等材料。

第十六条  实习学校课堂教学包括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通过实习学校课堂教学,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培养学生独立从事基础教育的能力,增强学生从事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实习

(一)内容:备课、编写教案、试教、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活动等。

(二)要求

1.教学工作实习时数一般以平均每周2-3节为宜,每个实习生课堂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2节。少数专业因中学周学时偏少,安排确有困难者,可适当减少课堂教学实习时数,但整个实习期间不得少于8节。实习生要尽可能实习各种不同类型的课,其中新课内容课时不得少于6节。

2.实习生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按同教材、同进度成立备课小组,进行集体备课,对教学目的、教学重点、难点以及教学方法,都应该认真讨论。

3.每节课的教案必须经本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并试教通过后才能正式上课。教案一经批准,实习生不得自行修改,如有改动须征得双方指导教师同意。

4.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相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要用普通话或相应外国语教学。

5.实习生除听原任课教师的课及学校组织的观摩课外,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坚持互相听课,课后要及时组织小组评议,认真分析讲课中的优缺点。评议时要做好评议记录,评议后要写出教学反思。一般每生听课不得少于20节,参加6次以上课后评议。

6.按实习学校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作业批改、讲评等工作,作业批语要实事求是,要注重调动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7.实习生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分类进行辅导。

8.实习生要具备在教育教学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每个实习生(个别特殊专业除外)独立制作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不得少于3课时,并能利用多媒体资源辅助教学。

9.实习期间鼓励实习生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师生校内课外活动,开设相关讲座或培训、兴趣活动小组等。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内容: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做个别学生的转化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二)要求

1.听取原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本班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本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班会、团队会、文体娱乐、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开展个别教育、处理班内事故。组织校外活动必须要原班主任带队。

4.做好实习班级的工作情况记录,以便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5.每个班不得超过2个实习生,每个实习生必须独立组织1次班级活动,并要有详细活动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实习生在实习学校实习期间,同时开展教育调查研究,包括对实习学校的基本情况,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经验,教学对象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智能水平与思想品德状况等进行调查,并运用教育理论进行分析研究,更深入了解基础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加深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教育调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学生可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完成,小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8人,需撰写一份2000字左右的教育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真实、有观点、有典型材料、有分析,调查报告完成后要征求调查单位或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院需提交的材料:教育实习计划与总结、经费预决算。

(二)实习队需提交的材料: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工作纪实材料、相关数据汇总统计表、实习工作总结等。

(三)每个实习生需提交的材料:实习工作计划、课时计划和教案、听课和评课记录、多媒体教学课件、班级工作记录、班级活动策划方案、主题班会纪要、教育调查报告、教育实习鉴定表、实习工作总结以及相关实录等。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教育实习基地资源的共建共享,保证教育实习质量,鼓励学院组织多站式、混合式编队教育实习模式,由若干个师范类专业实习生组成一个实习队,到一个或多个教育实习基地实习,委托实习基地教师全过程指导,高校专业教师巡回指导,使各学科优势互补,也有利于实习基地选留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统一组织师范类专业学生集中到校外进行教育实践,集中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人数必须达到90%及以上,少数专业集中安排确有困难者,书面报告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指导老师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育实践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教育实践指导任务,对积极参与指导教育实践、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在折算教学工作量、评奖评优、职称(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了解基础教育实际,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教育实习的指导工作,每个教师指导教育实习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对所在教育实习学校整个实习工作全面负责,认真组织教育实习计划的实施,确保教育实习任务的完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参与组织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教学情况,组织实习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实习学校教学进度安排。

(二)与实习学校联系,请实习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介绍学校情况、教学经验、班主任工作经验,并组织教学观摩课,同时向实习学校介绍实习生的情况,协助实习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教育实习计划,落实具体的实习任务。

(三)根据教育实习要求,制定实习队工作计划。每周末应对本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并对下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

(四)指导教学工作实习:与原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分配教学工作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全面掌握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工作中的问题。

(五)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了解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与原班主任协商,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六)指导教育调查:指导实习生制定教育调查方案,编制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七)组织实习生做好个人总结、专题总结和小组鉴定,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实习总结,组织实习队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八)教育实习生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实习任务。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解决实习中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九)加强与实习学校各方面的协调,反映实习生的合理意见与要求,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十)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实习生

第二十六条  所有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

第二十七条  教育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

(二)认真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学生,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实习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重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指导。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六)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教育实习期间,实习生应专心搞好实习,自始至终在实习队生活,一般不得请假离队(包括周末或其他节假日在内)。在长沙市内实习的实习队,如因实习学校有特殊困难,非离开实习学校就餐或住宿不可的,须经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习生由于特殊原因必须离队,须按规定书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半天以内须经实习队长同意,并报领队教师批准;请假1-2天须经实习队长同意,并报领队教师及双方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实习队长同意、报领队教师及双方指导教师审核,并报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  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按未参加教育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学校或超假未归队者,视其情节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请假到期必须归队。无故超假半天者,按无故旷课四课时论处,无故超假一天者,按无故旷课八课时论处,以此类推。实习生超假根据情节轻重,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习队正副队长职责

(一)协助领队教师全面开展工作,上通下达,沟通联系,具体落实教育实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任务要求。

(二)全面了解本队实习生,关心同学思想、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三)组织实习队同学集体备课、试教、上课和相互听课评课,组织经验交流,督促完成实习计划。

(四)全面如实记录本队实习工作实施及纪律执行情况。

(五)向领队教师和学院及时报告实习队各阶段工作动态,举办各种形式实习专刊。

(六)组织本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工作,撰写实习队实习总结。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践成绩评定遵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结合、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价与本校指导教师评价并重的原则。成绩评定工作应力求严肃、公正、合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见习与研习成绩采用五档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依据学生提交的教育观察报告、名师访谈报告、专业调查报告以及教学观摩情况等,由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考查,各环节分别各占教育见习与研习成绩的25%

第三十五条  教育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主要从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实习学校课堂教学(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和实习学校教育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分别占教育实习成绩的10%80%(其中教学工作50%、班主任工作30%)和10%

第三十六条  实习学校课堂教学成绩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本校指导教师双方评定,分别占成绩的40%和60%。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实习学校教育调查成绩由本校指导教师评定。

第三十七条  教育实习成绩根据百分制分数分为5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微格试教与小组试教、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以及教育调查四项成绩中,有一项不是者,综合成绩不能为,有一项不及格者,综合成绩不能给予及格

第三十八条  教育实习返校后一周内,各实习队应组织实习总结与反思、互相评议,填写《教育实习鉴定表》、《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成绩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未经学院审核的成绩,不得向实习生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院要在教育实习结束2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完成学院教育实习总结。总结要反映本届教育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并报送教师教育学院。

第四十条  学院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进行认真审核,成绩评优率应严格控制在40%以内。按照参与教育实习学生总人数5%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生,同时推选优秀教育调查报告、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队,参与校级教育实习评优。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教育实践各项评优,并召开教育实践总结大会,对教育实践工作中的优秀个人、优秀团体和优秀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教育实践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效果,学校设立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专项,纳入经费预算管理,每年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下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年底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当年教育实践经费决算,以及次年教育实践计划和经费预算上报教师教育学院。教育实践计划及经费预算根据师范专业学生参与教育实践学生人数、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及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四十四条  教育实践经费的90%分两次下拨至学院,年初根据学院教育实践经费预算下拨60%,下半年根据学院教育实践的实际参与人数、组织实施情况等审核下拨30%,达不到学校教育实践要求的学院则不再下拨第二批经费,没有组织教育实践的专业,学校将收回当年的教育实践教学经费。教育实践经费的10%由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管理,根据全校教育实践的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十五条  教育实践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教师职业技能达标考核费、本校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和保险费,接受教育实践教学单位的管理费、指导费、培训费、教学耗材费等,教育实践资料费、巡查差旅费、教育实践工作研讨及总结表彰会等费用。经费开支、审批与报账手续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带学生到校外教育实践,补助标准按《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校外教育实践,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育实践期间师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教育实践经费的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开支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统筹合理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经费支出的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践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制订单项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师范生,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

201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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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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